商品房销售时,商铺购买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商铺维修基金交缴约定,商铺购买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商铺维修基金属全体小区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
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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