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个人证件 本人的身份证;
2.委托办理委托书 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3.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4.协议服务机构证明 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
5.病例凭证 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6、保障部门的证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7、其他办理流程: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