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分娩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1.诊断证明书原件;2.住院医疗费收据;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难产的还需提供分娩记录;5.生育证及复印件;6.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7.《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8.《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
二、申报终止妊娠生育医疗待遇的材料:1.诊断证明书原件;2.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医疗费收据、门诊治疗的提供门诊医疗消费收据;3.住院医疗消费明细(限住院治疗);4.加盖医院公章的出院记录,门诊治疗的提供病历本及复印件;5.生育证及复印件或夫妻双方婚育证明;6.户口本及复印件;7.《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8.《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
标准分别为:(一)自然分娩2000元;(二)难产2500元;(三)剖宫产3500元;(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六)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