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十六条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个人应纳税金额,按照比例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2、非独生子女,应纳税金额等于税前收入建议起征点5000元,再减去赡养老人费用(2000/x,x=子女个数),最后扣除三险一金,按照比例缴纳个税。
赡养老人分摊方式
赡养老人分摊方式有三种,分别为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以及赡养人约定分摊。
在新个税专项扣除中规定,非独生子女需要和兄弟姐们共同分摊24000元每年的扣除额度,一个月为2000元,详细如下:
1、非独生子女分摊与兄弟姐妹个数没有关系,无论多少人,都需要每年24000元的被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一个月就是2000元。
2、个人分摊最高为1000元,一年分摊的额度为12000元,不可以超过。
3、如果采取了赡养人约定分摊、指定分摊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才行。
4、分摊方式不统一的时候,按照指定分摊执行。
5、赡养的老人在2个以上,是不可以以老人人数加倍扣除的,无论多少老人,每年最高专项扣除额度为24000元,每个余额为2000元。
6、确定了分摊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是不可以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