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读者来找我咨询同样一个问题:
“我本人健康,但是给家人刷自己的医保卡买过慢性病的药,需不需要告知?如果告知,会不会拒保?”
这确实是一个困扰着很多“准保民”朋友的问题,但在我们的生活中,这又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大量的年轻人医保卡上“个人账户”里的钱常年不用,而家里老人又常年吃药,医保卡常常“余额不足”。
于是,就使得亲人之间互相“调剂”使用医保卡成为很普遍的一种行为。而待到年轻人准备投保时,才发现自己的“既往病史”里,已经“病痕累累”,医院的病历中也记录有很多“老年病”记录。
怎么破?
常见的代刷医保卡主要集中在一下几种情况:
1、药房买药
如果是单纯药房代刷医保卡买药,不影响投保,因为虽然刷医保卡,会在医保系统中留下记录,但那仅仅是“消费记录”,不是“诊疗记录”。
而保险公司都是以“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为理赔依据的”,不会单纯依靠药房的“消费记录”而拒赔。如果要拒赔,也是必须根据药房的“消费记录”去医院取得相应的诊疗记录才能作为“既往症”证据使用的。
所以,单纯的药房买药代刷医保卡,不会影响商业保险的投保和理赔。
2、医院开药,视情况告知
如果是在医院里代刷医保卡,并且留有了相应的诊疗记录,那确实是有影响的。
比如,这位读者在社区卫生站给患糖尿病的母亲拿过“二甲双胍”,那他的诊疗记录里就留有了【临床诊断:糖尿病】的记录。
如果他投保时选择告知“代刷医保卡”,那么大概率是“此生与保险无缘了”,因为糖尿病和高血压这两种疾病,是很难通过核保的。
因为你很难“自证清白”,【糖尿病】和【高血压】是可以通过药物控制的,服药后与正常人无异,即使你拿着完全健康的体检报告,保险公司也无法判断,你是不是在药物控制下达到的正常状态。
所以,申请“高血压”和“糖尿病”的代刷医保卡核保,大概率也都是拒保。
那如果不告知投保会怎样?
保哥用另一个读者的真实经历来解释这个事情。
这位朋友其实在投保的时候不知道自己的医保卡被母亲使用过,母亲自己的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不够了,在2017年的11、12月份,用他的卡买过四、五次高血压药,在社区诊所开的药,病历写的是“高血压、冠心病”。
这位读者朋友在2017年11月30日买了弘康人寿的哆啦A保重疾险30万。
2020年8月,他出现便血、发烧的情况,去医院诊断为“肠中分化腺癌”。
医生给出的治疗方案是先做化疗,再进行手术,他在结束第一阶段化疗后,与10月25日申请了理赔,提交了如下资料:
病案首页
入院记录
出院小结
病理检查报告单
11月4日,弘康人寿派来了理赔调查员,在做社保调查时,发现有签约社区医院的消费记录,于是又去签约的社区医院调取了病历,看到上面记录有“冠心病、高血压”。
面对调查员的询问,这位读者如实解释,就是母亲用医保卡开药造成的记录,本人当时并无高血压、更无冠心病。
调查员做完笔录后,就结束了面访。
这位朋友在结束面访后,咨询到我,问:母亲代刷医保卡拿药的高血压诊疗记录,会不会对这次理赔造成不利的影响?因为我在1年前的体检时有点血压高,大夫就记录了“有高血压史1年、未服用药物治疗”。
我看了相关材料后答复说:
“保险公司查到的是2017年的开药病历,而你的既往病史记录2019年才有的高血压记录,而且是“未服药治疗”,这与2017年的开药记录明显不符,并且你本次的既往病史中也没有冠心病的记录。
所以,保险公司如果要证明2017年的病历记录是“你的”既往症,还需要找出更多的证据加以证明,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我觉得并不会对你本次的理赔造成太大的影响。”
11月11日,这位朋友收到了30万理赔款到账的银行通知,一颗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
复盘这个理赔案例:
从10月25日提交理赔申请到11月11日30万赔款到位,只用了17天的时间。而且对于调查中的一些“异常情况”,保险公司也能准确的做出甄别,迅速的给出正确调查结论。
这除了要表扬弘康人寿的专业和快捷,我们还要明白,这里面其实还涉及一个“举证责任”问题。
要证明那份投保前社区医院的“高血压、冠心病”开药记录,不是代刷医保卡,而是被保险人的真实病情,是非常困难的,在没有取得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法拒赔。
再换位设想一下,如果这位投保人,在投保前知道自己母亲刷了自己医保卡开过高血压药,并且主动告知保险公司,自己有高血压诊疗记录,那保险公司肯定不会承保他这个单子。
由此看来,这位朋友是不是得庆幸自己当初的“未告知”啊?!
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再来谈谈上文中提到那个代刷医保卡导致的“糖尿病”记录的朋友们,该如何投保?
如果投保前告知,他大概率会被所有保险公司拒保,从而失去以健康体投保的权利。
那如果不告知投保,理赔出问题的概率有多大呢?这要分几种情况看:
1、理赔所患疾病与糖尿病无关
我们只要在投保后,代刷医保卡的行为中断,同时配合自己的健康体检记录,就能轻易抗辩保险公司的“既往症”认定。
相关案例:
医保卡外借开药,导致理赔被拒,怎么办?这样做还有可能挽回
2、理赔所患疾病属于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如果投保后短期内就发生了与代刷医保卡相同的疾病,那确实是很难证明“此病非彼病”。但是如果是投保2年以后才发生了相同的病症,那我们的举证责任也与上面那个法院判例一样,只需“举证期间内的健康证明即可”。
观 点
因此,“代刷医保卡”的确认问题,实际上是一种“举证责任”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
投保前告知,举证责任在投保人。
我们“主张”自己没有“代刷医保卡”记录里的疾病,那我们就负有举证的责任。而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不认可你的证据。
理赔时拒赔,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是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在同等证明力的情况下,法官一般都会倾向于采信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要取得一份“优势举证”是很不容易的。
优势举证
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比如:保险公司找到一份你投保前有“糖尿病”诊断记录,你只要举证在这段时间内你的体检报告是正常的,而且投保后再没有进一步的糖尿病诊断记录。
这时,法官大概率都会采信这个“投保前的糖尿病记录”只是一种“代刷医保卡行为”,并不是被保险人真实的健康状况,从而否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总结
存在医保卡代刷并不可怕,也不意味着将剥夺我们正常的投保机会,我们应该视情况区别对待。
保哥一直的观点是:
1、在药房刷自己的医保卡给家人买药,只是一份“消费记录”,不是诊疗记录,根本不需要告知;
2、用自己的医保卡,在医院由大夫写病历给别人开药,这样是会形成疾病记录的,要视情况选择是否告知。
如果是可证明的疾病,比如结节、肿瘤之类的疾病,那你提供自己没有这些情况的体检报告、B超报告,就很容易证明自己是健康体。
但如果是证明不了的疾病,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那就不用告知了,就按照自己实际的健康情况投保就可以。但同时要保留好同时期以及以后的健康体检材料,并终止再有代刷医保卡的行为。
这样就能把投保前存在“代刷医保卡”记录的影响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