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55岁进工作单位开始工作了,但是没有缴纳社保,签订的也是劳务合同,这种情况对个人有什么影响呢?首先我们都知道,如果说是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形式,那么必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够以劳务合同来代替,什么样的劳动情形被称之为是劳务合同呢?
那么一般指的是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24个小时,这种劳动形式才可以按照劳务合同的形式来签订,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或者说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那么作为退休人员返聘到工作单位,那么也只能够签订劳务合同,是不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的。
所以我们就要对比这两方面的条件,看看你的这个朋友具不具备这两方面条件,如果说你的朋友确实是以兼职的形式来进行工作,比如说他每天的工作时间确实超过不了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超过不了24小时,那么签订劳动合同肯定是没有问题的,而且我相信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你的朋友一定会有自己的主要工作,那么只能跟自己唯一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双份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行为,所以也没有任何作用。
或者说你的朋友是一名女性,那么女性到达,55岁以上的法定退休年龄都已经正常地办理退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了,此时如果再去工作单位工作,也只能够签订劳务合同,这是毫无疑问的并且企业单位也无需承担社保,因为你已经正常领取到退休金的待遇,包括你的医疗保险也正常办理退休,那么在缴纳社保就没有任何的作用和意义了。
这两种情形都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说不符合这两种情形,比如说她就是唯一的一份工作单位,并且每日的工作时间远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远超过24个小时,并且他不是女性,他是作为男性那么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就是60周岁,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签订劳务合同,就应该按照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签订,并且还要依法为员工正常的去缴纳社保。
所以说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适合与劳务合同相反,如果说该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那么我们可以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劳动监察,举报或者说劳动仲裁都是可以有效的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且要求企业单位来正常承担社保,都是完全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你毕竟在企业单位工作,那么企业单位是有责任有义务来签订合同的。最终我们也可以通过企业单位来正常享受到社保待遇,并且依法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龄位置,那么正常的通过企业单位,来办理退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