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花式销售误导,真的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
有些案例里面,是业务员为了赚快钱,牺牲了我们投保人的切身利益;而有的案例里面,则是投保人和业务员互相串通,误以为这样就能让保险公司就范赔钱。
但是保险公司这个老狐狸,哪里是你们能轻松忽悠得了的呢?今天就继续给大家讲讲:
关于之前的系列文章,如果没看的,强烈建议大家多看看,避免踩雷进坑,不然日后可真的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啊~《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一)》、《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二)》、《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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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杭州钟某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尿毒症,于12月开始进行血液透析,在透析时认识了保险业务员张某,被告知可以购买重疾险,2年后就可以获赔。
2015年2月,钟某通过业务员购买了重疾险保单,保额40万。
2017年3月,钟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已经确诊了尿毒症为由拒赔解约;钟某认为援引《保险法》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以“自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解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存在2个争议点:
一是当初钟某购买保险时,保险业务员是否存在销售误导,即投保人的未如实告知行为,是否是由业务员故意哄骗所致。
如果是业务员有意销售误导,那么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该销售环节存在瑕疵,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但是钟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当初购买保险时是受业务员怂恿;法院举证环节,业务员否认当初对钟某所患尿毒症知情。
二是保单满2年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杭州中院认为,虽然《保险法》有所约定,但是钟某明知其已经确诊并进行了治疗,但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存在合同成立满2年之后拖延理赔的主观故意行为,该行为直接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行使合同解约权。
如果认定保险公司无法解约,明显有违保险合同的法理和公平原则,最终判定投保人败诉,保险公司仅需返还其现金价值,保单终止。
2
2014年,上海客户李某通过保险业务员徐某购买了一款医疗险保单产品,保障责任为住院的医药费开支报销。
在2015年李某申请理赔报销获赔了4.3万元。
2016年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经查发现,李某当时理赔时,提供的是虚假的病历、住院凭证、发票等材料,并获得了理赔款,被保人虚构的住院时间、地点、病因均与实际就医情况不一致,同时还隐瞒了肾功能不全等足以引起保险公司注意的慢性疾病和既往症。
保险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险诈骗罪向李某进行控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界定标准是,个人的涉案金额超过1万元,单位的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伪造资料的行为从后果上来看,并不是单纯的编造了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了损失程度,而是虚构了与真实保险事故完全不同的另一个保险事故。
并且根据在案证据,李某在2014年7月安徽亳州人民医院治疗的实际费用,远低于虚假理赔资料记载的数额,因此法院认定李某以一个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构成了保险法规定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行为。
李某在法庭上声称是受到保险业务员教唆指使,当初买保险的时候,业务员就已经明知其有肾病,且事后的理赔材料虚假编造,也是由业务员协助完成。
但是该保险业务员在法庭上对李某的控诉并不承认,仅承认受客户委托向保险公司递送理赔材料,对于理赔材料的真实性并不知情。
李某因无法举证受到业务员的销售误导,最终法院并未采纳其辩护意见。
3
2017年3月,四川达州客户曹某通过线下业务员,购买了一份分红险,合同约定保障期为50年,期满后可以领取受益金。
曹某时年投保时已55岁,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曹某需要到100多岁才能领取理财金额,在2018年曹某偶然间翻阅条款时发现了该问题,遂向保险公司协商申请全额退保。
保险公司拒绝了曹某的要求,以保单早已经过了15天的犹豫期为由,拒绝解约,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曹某提供了投保时与业务员的聊天记录截图,以及电话录音等材料,证明所签的该分红险合同是基于业务员多次不一致的虚假故意宣传,导致其陷入错误的认知,所签的合同并不是曹某的真实意思的体现。
因为投保人能够有翔实的举证证据,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其欺诈行为存在,故应撤销保单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
最终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退还客户曹某全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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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驻马店洪某于2007年投保了新华人寿重疾险,保额10万,于2010年6月以肝癌确诊申请理赔,顺利获赔10万元。
洪某在获取此理赔金后,明知不能再行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仍隐瞒病史,于2010年8月至10月间,在6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重疾险,分别是:
8月23日,投保中国人寿重疾险,保额6万元;
8月25日,以自己作为保险代理人,投保太平洋保险重疾险,保额8.4万元;
10月15日,以自己作为保险代理人,投保长城人寿重疾险,保额24万元;
10月15日,以其妻王春凤作为保险代理人,投保太平人寿重疾险,保额10万元;
11月25日,投保生命人寿重疾险,保额20万元;
11月25日,投保泰康人寿重疾险,保额8万元。
2013年9月后,洪某以肝癌为由向上述6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保险金76万多,被6家保险公司拒赔,后者联合报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某及其妻子作为保险业务员,明知已确诊的肝癌不能再购买重疾险,但仍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在同一时间段内,分别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认定,洪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予以减轻处罚;保险公司对洪某的投保审查不严、管理存在漏洞等,量刑时酌情考虑。
最终判决洪涛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总结一下,今天跟大家聊了这4起保险销售误导案件,除了第三起以外,其他案件均有投保人自己涉嫌配合保险业务员进行违规购买保险。
最严重的是最后一起,洪涛及其妻子作为保险业务员,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触犯刑法,不仅无法获赔保险理赔金,最终锒铛入狱,令人唏嘘。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保险销售误导,我们作为投保人,其实自身利益或多或少都有损失,所以当初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听信业务员的一面之词,最终与保险公司产生利益纠纷。
保险不同于普通商品,保费价值高、保障周期长、业务类型专业,并不是普通业务员就能够全面解释清楚的,所以我们最好能够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核实,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