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买保险,目的是为了追求安稳的生活,但是天有不测风云,真出事了手里有保险也不慌。
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遇见不专业的保险业务员对我们销售误导,种类繁多让人防不胜防,这也是我写这个系列文章的初衷,让大家多学习多避坑。
关于历史文章,可以看看《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一)》。
1
2012年,江苏陈某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买之前口头告知业务员其有高血压病史4年,业务员回复可以买。
2013年,陈某突发脑溢血住院治疗,出院后生活难以自理,卧病在床需要请护工照顾。
陈某的子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报案,但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且与脑溢血有直接关联”为由拒赔并解约。
该拒赔通知书于2014年3月,由业务员送到陈某的家属手中后,业务员不断安抚说其“再帮忙找找关系问问能不能变通一下”。
陈某家属见业务员迟迟没有回复结果,感觉对方在拖延,反复催促无果后,于2014年8月咨询律师准备起诉。
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该解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很显然,在业务员的拖延以及家属的疏忽大意下,投保人丧失了该起诉权利。
2
佛山黄某通过业务员岳某购买了一份寿险保单,黄某和岳某是大学同学,平时关系较好。
黄某的工作是个体户经营,平时外出跑业务较多,但无稳定的收入来源,黄某此前已经购买了4家保险公司的寿险保单,累计保额为700万元,此次通过岳某又购买了200万保额,每年保费6.4万元。
岳某推荐的这款寿险保单,要求投保人告知是否在其他公司参加或正在申请寿险产品,如有的话,需要填写《高保额财务问卷》,经保险公司审核通过才可购买。
黄某考虑到自身做买卖收入不稳定,日后有钱了再向保险公司补充说明,黄某于是并未如实告知。
购买保险后,黄某与岳某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岳某遂向保险公司举报,说黄某当初买保险不符合投保规定。
经保险公司审核后,查实黄某的确不符合财务核保要求,无法提供有效的财力证明,做出解约结论,只退还现金价值1.3万元。
黄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3
2014年,湖北襄阳客户何某患心脏病有5年多,咨询业务员能否购买重疾险保单产品,业务员回复说,想买保险就要体检。
何某担心体检时会暴露其心脏病问题,但是业务员暗示“体检可以有选择性的做查体项目”。
于是、客户何某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时,故意不做心脏检查,导致该项结果空缺。
体检后,何某花费1.6万元,购买了30万保额的重疾险。
2015年,何某突发心绞痛入院接受心脏支架手术,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查发现,何某在投保前,曾在医院有过心脏病确诊,并且持续在药店购买相关药物,投保前体检记录对于心脏检查一项留有空白,遂做出拒赔解约处理结论。
何某不服,向保险公司理论的时候,说业务员告知可以不用全套体检,但是业务员并不承认有让何某不检查心脏的事实。
有选择性的体检,到底是选择不查心脏还是不查视力,这个说法也未免太过含糊。
最终,何某因无法举证证明业务员有销售误导,最终只能接受退保处理,损失1.2万元。
4
2016年北京郦某通过线下业务员,购买了一份医疗险,但是在健康告知的问询时,对所涉疾病都填写了“否”。
投保后,郦某以口头形式,向业务员告知其自身存在糖尿病,并询问是否需要告知保险公司,当时业务员并未做正面回复。
2018年,郦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住院治疗,共花费5.6万元,事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约。
郦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当年告知过业务员其已患有糖尿病史,但是业务员并不承认;保险公司也以合同中载明“如有重大事项告知,须书面告知,口头告知无效的规定”。
最终经协商未果,郦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中,如果投保人主张业务员销售误导,需要自我举证,从本案来看,难度相对较大。
总结一下这4起销售误导。
第一起是业务员拖延,导致投保人错失了与保险公司抗辩的机会,导致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后面三起都是发生在投保付费环节的销售误导,第二起是因为无法提供财务证明导致暂不能购买高额寿险保单,第三、四起是健康存在问题,并未向保险公司进行事前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很稳健合规的,只要你给保险公司的客服打电话,对方都会有录音留痕,所以不用担心事后举证的问题。
但是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度和水平良莠不齐,加之线下买保险,客户很难事前留证据,进而在事后发生理赔纠纷时,因无法举证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关于销售误导的话题,今天就跟大家聊这么多,如果你也有相关素材,欢迎联系我,让其他人别再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