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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贷款申请 中国银保监会摆“回马枪”,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
中国银保监会摆“回马枪”,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
摘要:6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对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

6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连续三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

一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二看实体经济是否真正受益;

三看整改措施是否严实有效;

四看违法违规是否明显遏制;

五看合规机制是否健全管用。

中国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把普惠金融政策红利切实传导到民营小微企业,不断推动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融资政策便利获得的贷款违规进行资金套利行为。

《通知》附件中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明确,今年保险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包括七大要点。

1 整治检查保险机构七大工作要点

01 宏观政策执行

1、保险资金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2、通过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违规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3、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4、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业务发展偏离保障本源;

5、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与普通商业保险产品无实质差异,“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费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02 公司治理

1、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

2、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违规股权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

3、股权质押和解质押不规范;

4、股东质押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

5、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6、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公司章程不完善;

8、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作出决策;

9、董事会授权笼统,重要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

10、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等事项未经监事会审议;

11、董监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

12、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中不包含风险合规指标;

13、未按监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审查不合规,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输送利益,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合规;

14、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未按照监管规定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15、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通过内部交易输送利益、隐匿风险、进行监管套利等。

03 保险资金运用

1、未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

2、利用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设立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违规用于增资;

3、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

4、发行通道性质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其他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规避监管提供通道;

5、组合类资管产品开展违反资管新规要求的多层嵌套投资业务;

6、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规避监管规定;

7、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等高风险领域投资,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

8、投后管理不到位等。

04 销售理赔

1、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2、违规开展或协助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3、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4、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5、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6、恶意误导或怂恿客户退保致使消费者承受不必要的合同权益损失;

7、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电话扰民;

8、在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时,通过隐瞒的方式,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保证保险产品;

9、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10、在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特别约定,单方加重消费者合同义务;

11、未按规定开展电子化回访侵害投保人犹豫期合法权利;

12、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等;

13、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展理赔;

14、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理赔资料;

15、要求保险消费者提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资料;

16、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参与虚假理赔等。

05 财务业务数据

1、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

2、财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偏离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3、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4、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

5、人为延迟或调整费用入账时间,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等。

06 万能险业务

1、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未单独管理;

2、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未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3、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未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

4、万能单独账户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对可能存在的利差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未制定可行的应对措施等。

07 创新业务

1、以“产品升级”为噱头推动产品销售,“产品升级”后新老产品无实质变化;

2、未经客户同意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转换,默认客户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等;

3、委托未取得保险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4、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充分,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人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投保单未经投保人签署确认,并按规定保存投保业务档案;

5、互联网保险业务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后,未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和保单信息查询渠道等。

2 银保监会工作检查推进表

中国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要在汇总分支机构情况基础上,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

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报送至银保监会银行机构检查局、非银行机构检查局,同时抄送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

各银保监局应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含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送至银行检查局和非银行检查局;同时,按机构类别汇总条线报告及附表,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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