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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真实案例(一)
摘要:有很多读者都会问我,保险公司对于业务员,到底是如何培训的?为什么市面上有那么多销售误导的情况,导致我们投保人买完保险,理赔纠纷争议不断?

有很多读者都会问我,保险公司对于业务员,到底是如何培训的?为什么市面上有那么多销售误导的情况,导致我们投保人买完保险,理赔纠纷争议不断?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外勤销售岗位,招聘门槛低,只要你想干就能进来卖保险,反正保险公司又不给你上五险一金,没有保底工资。

难怪有人戏谑,保险公司这哪里招的是业务员,这招的是客户啊~

的确,很多保险业务员进公司想卖保险,都得自己先买这家公司的保单。不管你自身销售能力如何,进门的时候就会给公司贡献点保费。

今天我讲4个小故事,关于业务员销售误导的,也给大家多提提醒。

1

2009年江西景德镇的客户邵某,通过业务员购买了一份分红型两全保险,这份保单其实是虚假保单,是业务员趁着保险公司保管保单合同公章的人不在和下班时间,偷盖合同公章后,将自己虚拟的保险合同交付给客户。

由于虚假保单无法出具正规机打发票,业务员将发票手填后转交给客户;客户在后面的几年时间里,每年按期将保费交给业务员,但是业务员并未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而是自己挪作他用。

2019年,保单合同到期,客户邵某未能如期获得满期金给付,向保险公司咨询的时候,被告知公司内部查不到其保单号,双方无法协调一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站在客户这边很气愤,我每年按时交的保费,5年下来一共花了10万元,怎么到最后说没就没了?

保险公司这边也很纳闷,公司账上并未收到这笔保费,客户从始至终都没有联系过保险公司,并且该业务员早在2012年就离职了。

法院审理认为,邵某已经缴纳了保险费,持有的保险合同加盖的保险公司公章属实,那么这份保险合同就是成立有效的。

本案中,业务员已经构成了诈骗罪,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刑事起诉。

而客户邵某在买完保险后,并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将保费直接交给保险公司,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因为自身内部操作流程的监管缺失,导致业务员冒用公章制造虚假保险合同,同样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客户邵某和保险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对于业务员以诈骗罪起诉,另案追究。

2

2015年上海客户李某通过业务员购买了一份保证续保的医疗险保单,保障期限为5年。

2018年李某因乳腺纤维瘤切除手术住院,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报销,当年获赔1.2万元。

2020年1月,李某按照此前的续费要求,将365元保费按时存入预留银行卡中,但接到保险公司解约通知,以李某自身健康状况不符合该医疗险产品的投保条件为由,拒绝继续承保。

李某辩称,当初业务员宣传的时候说可以保证续保,现在保险公司怎么说不让续就不续了?

保险公司派协调员和当初销售的业务员与李某到当地仲裁机构进行协调。

业务员说,当初的确说了这份保单是保证续保,但是仅限于5年内,而客户误以为是终身保证续保,责任在客户;保障期满5年后,是否能够继续承保,需要保险公司再次审核,只有审核通过才能继续交钱,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

而李某认为业务员涉嫌销售误导,但是仲裁庭要求客户举证的时候,因为购买保险事发5年前,当时也是当面咨询沟通,并没有留下证据记录。

最终,仲裁庭以客户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业务员有销售误导行为,不支持其主张继续投保的权利。

3

河南郑州某农村的村委会,通过业务员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保单,约定承保人数为73人,每人的保费为104元。

村委会通过口述的形式,将该团意险的被保人,逐一念给业务员记录,业务员在记录及后续整理的过程中,遗漏了9人,但业务员并未与村委会核实,自作主张的重复记录了若干人。

村委会也未逐一校对核实就加盖了公章。

也就是说,该村委会团体参保人员中,有的人实际上未参保,有的人重复参保了2份。

当年,其中4名被保人张某、李某、王某和姜某在赶集进货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四人均当场死亡。

村委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发现张某和李某并未在保险的保障人员范围内,王某的名字被重复记录了2次。

保险公司回复,该团体意外险每人仅限投保1次,张某和李某并未在名单中,不能获赔,王某虽有重复记录2次,仅能获赔1次,姜某可以正常获赔。

双方协商未果,诉诸河南郑州中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和李某未在投保名单中,且该名单加盖村委会公章,证明了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村委会无法举证证明当时对业务员口述时包含张某和李某,负有举证不能的责任;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团体意外险本质上并不排斥多次重复投保,且村委会按照73人的实际人数进行了足额缴纳,对于王某重复2次的记录,认定该人投保了两份保单,保险公司应双倍赔偿。

4

2000年,山东滨州某村委会为了解决村干部的养老问题,为时任村支书的梁某、主任齐某、会计李某三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养老保险。

当时的保险业务员为齐某的妻子。

2012年,会计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主任涉嫌刑事犯罪也被撤职处理,镇政府上级单位要求将三人的商业养老保险退保,于是村委会出具了以下证明加盖了公章:

“齐某、李某系我村公民,原任我村干部,在工作中利用公款购入个人养老保险。因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被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现依据以上情况追回此款,补偿集体的经济损失。特此证明。”

同时,上级镇政府加盖公章,并注明“情况属实,请协助处理”字样。

根据《保险法》规定,村支部作为投保人,有权利不经过被保人同意进行退保,保险公司必须配合。

但是本案中,梁某因为无过错,希望他本人名下的商业养老年金不退保,毕竟真要是退保了,会遭到很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如果被保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公司,投保人不再强制申请退保。

最后,梁某自掏腰包,将现金价值返还给村委会后,他名下的保单继续有效;齐某和李某伙同妻子保险业务员,挪用公款购买保险的行为实则无效,但是在退保的处理下,给村委会依旧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今天给大家讲了这4个真实发生过的销售误导的案例,如果你是保险业务员,希望你能够从中吸取教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合规进行保险推介;如果你是客户,希望你能擦亮眼睛,毕竟保险合同几十年,上当受骗可真的是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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