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工作已经部署很久了。在2019年12月,央行第30号公告已经讲得很清楚,在本年度3月1号到8月31号,启动存量贷款的利率转换工作。那么明天就开始了,其中目前几大行已经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了本行的关于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各项公告。
如果大家翻到所签署的各类银行借款合同中。一般都能看到此类条款,有的是用银行免责条款来说明,有的是用解除双方合同的条件中说明。大意都是这样表达的:
“因为国家政策变动,或相关主管部门银行等机构政策调整原因,或因其他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贷款不能正常进行或完全不能进行的,银行不负担违约责任。”

如果客户坚持要维持过去的基准利率加上浮或下调幅度的方式,每月进行还款。那银行在协商无果后,就会依据上面此类条款来选择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归还剩余本金。而且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银行,因为这确实是国家利率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客户是不能也不敢去拒绝此次调整。那个客户能承担一次性还款的重负呢?所以最后的选择还是要去做转换。
但是客户也是可以去做选择的,从表面上看起来挺复杂,但其实只需要做两个问题的选择答案。
1.选择转换“LPR+基点”模式还是固定利率?选择一次,未来再不能更换。那么针对剩余期限的贷款,尤其是针对房贷,剩余借款期限还是非常长的,那么就需要考虑LPR的长期趋势会上升还是会下降?针对自己目前房贷的实际承受利率,选择用LPR随波逐流还是固定利率?
2.选择可约定利率调整日是每年的1月1号还是贷款发生日?这个就简单了,其实从长期看,选择哪个都是一样的,看自己喜好把。
这两个问题需要决策完毕,那么此次存量贷款利率的转换就结束了。
个人认为银行都会导向大家选择“lpr+基点”这种模式(之前有文章论述过,对于银行更便于操作和管理)。但是针对过去利率特别低的借款,可能会容许选择固定利率模式。
现在工作尚未开始,大家也不着急去做选择,可以再看一看lpr的长期走势,同时再看一看银行在此过程中的引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