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来,
“套路贷”是一个热词,
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又是如何套路的呢?
今天,
小法给大家讲讲“套路贷”的套路!
套路01
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1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3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4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其他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套路02
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1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
2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
3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将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套路03
恶意垒高“债务”数额
1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
2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
3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套路04
“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1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2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
3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套路05
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
1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
2放贷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讨债。这类“诉讼”往往表现为原告非实际出借人、借款人被放贷人控制而不作抗辩、表面证据完备等特点。
讲了那么多,
一起来总结一下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
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签订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正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最后
小法提醒大家
防范“套路贷”
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1.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入为出,理性借贷;不要贪图一时享乐,不计后果,盲目借贷。
2.要选择有贷款资质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不要轻信没有资质的非正规公司发布的 “无利息、无担保、无抵押”等虚假宣传广告。
3.一旦发现遭遇“套路贷”,要及时向警方报案,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要因为害怕,被不法分子裹挟,在“套路贷”陷阱中越陷越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