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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保险 安徽: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职工如何主张养老保险权益
安徽:在特殊情况下企业职工如何主张养老保险权益
摘要:企业和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比例缴费。如果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现实中,有的职工在职时就死亡了,未来得及享受养老金。

企业和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比例缴费。如果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现实中,有的职工在职时就死亡了,未来得及享受养老金;有的职工因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以致于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要自行补缴;还有些夫妻在离婚时要求分割一方的养老金。那么遇到这些情况时该怎么办呢?

在职期间死亡 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

案例:欧某生前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有10余年,该公司集中参保。其中,公司按公司工资总额的20%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欧某是按其平均工资的8%缴费的。2019年6月初,欧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距离退休时间还有2年。欧某的家人想知道,欧某还没来得及享受的养老金该如何处理?

评析:欧某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在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和按比例缴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所缴费用,部分进入统筹账户,部分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第14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职工离退休前死亡或离退休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没有领完而死亡,可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续人;由企业缴纳划转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由于欧某在职期间死亡,因此,欧某的继承人可以从社保中心领回欧某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单位缴费部分,无论是进入了统筹账户还是进入了个人账户,死亡职工的继承人都不得主张继承权。

单位未缴满社保个人补缴后可主张赔偿

案例:谢某是一家机械公司职工,去年7月,谢某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他最近3年共计4.6万元的养老保险费未缴。谢某要求公司尽快为其补缴被拒绝。为了能在退休后顺利领取养老金,谢某只好自己先补缴了上述费用,其中包括公司应缴的3.16万元和他个人应缴的1.44万元。退休手续办下来后,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为公司代缴的3.16万元,又被公司拒绝。谢某该如何来讨回这笔钱?

评析:谢某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讨要所代缴的款项。谢某为了如愿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先自行缴纳所欠的社保费,这是对自身权益的救济,此举并不能免除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保费的责任。谢某替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其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蒙受了损失,而公司因此获得了利益且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谢某可依法在从补缴社保费之日起的3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自己所代缴的社保费3.16万元。

离婚时一方未退休只可主张分割个人缴费部分

案例:郑某与甘某系多年夫妻。甘某原在一家企业工作,已于3年前退休。郑某是一家公司的中层,收入较高,郑某养老保险缴费和日后可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也较多。现在双方正在闹离婚,甘某要求分割郑某的养老保险金。郑某认为自己还没退休、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拿什么来分割?甘某的主张能否实现?

评析:甘某无权要求分割郑某的养老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在离婚时能否分割,要取决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已退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甘某现在无权要求分割郑某将来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由于郑某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因此甘某有权要求分割。但《社会保险法》规定,除非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所以甘某应分得的部分只能由郑某用个人财产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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