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挥汗如雨,对于室外作业人员来说,顶着高温出现中暑情况时有发生,高温中暑是否算工伤?日前,《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的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2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经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将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防暑降温工作直接关系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要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根据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按规定合理安排调整劳动者高温天气工作时间。
按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天势不可挡,一旦发生中暑,该如何申请认定工伤呢?对此,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者因高温岗位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需先到山东省职业病医院进行诊断,经诊断为职业病的,要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30天内,到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据悉,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