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高利贷则是违规收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行为。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官方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根据2015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借款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所以可以理解为年利率超过36%的贷款即为高利贷。
“套路贷”的套路有哪些?
根据《意见》内容,“套路贷”的惯用套路为:
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往往通过无抵押无担保、低息、快速放款等宣传诱惑借款人借款,进而签订金额虚高的协议。
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往往是按照虚高金额的借款协议足额打款,造成放款的既定事实,同时通过线下取现或第三方划扣大部分或全部款项。
3.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是以借贷之名,非法占有被害人其他如车、房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本质为非法占有;高利贷则是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民间借贷行为,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高利贷是违规贷款业务。
“套路贷”往往会认为制造条件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同时基本都存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高利贷则会规定较低名义利率,同时通过虚增收费名目,收取砍头息、服务费的方式抬高借款的实际利率,不过只要借款人按照约定还款,基本不会有什么其他套路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纠纷,而“套路贷”的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在这里小编也想再次提醒大家,贷款一定要选择正规靠谱的大平台,远离”套路贷“和高利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