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无论有无合同,会计做账时不能记在“短期借款”科目。短期借款一般只核算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企业向个人或机构拆借资金需记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的借款利息,在取得税务代开的“资金使用费”发票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额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部分。
利息支出资本化是否合理?这值得商榷。借款利息正常应计入财务费用,但有时也计入资产,如基建贷款产生的利息,先计入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转为固定资产。我一直觉得利息资本化不符合谨慎性原则,等于变着法子高估了资产,低估了费用。譬如企业盖楼,全用自有资金或全用银行贷款,盖的楼账面价值有高有低,如何公允呢?
利息与银行手续费入账凭据:
②企业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凭发票在税前扣除;
(四)名股实债的利息处理难题
(五)利息收入做账时能记两个借方吗
会计分录须遵循“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然而,实务中会计们并没有严格这么做。最常见的是,做利息收入分录时,很多会计都会把分录做成两个借方“借:财务费用(红字),借:银行存款”。这种变通做法的道理是什么呢?其实,是为了取数方便,做费用分析时只看借方发生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