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市医疗保障局统筹分析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相应待遇足额支付的前提下,联合财政、税务等部门继2月份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后,再次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从2019年7月开始,我市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低至0.5%。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一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2019年下半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2019年上半年缴费标准执行。即:缴费基数下限为3505元,缴费基数上限为12396元。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5.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0%。个人以职工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为7.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为5.5%。
二是在生育保险方面,2019年下半年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有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不设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但申报生育保险时应不低于我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不设个人缴费上限,但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17844元(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8元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17844元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019年上半年的0.8%下调至0.5%,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按以上缴费标准计算,我市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在2019年下半年缴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最低为270.63元。若按我市企业职工参保人数80万人估算,2019年全年企业按最低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可减少支出约4.44亿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负约4.22亿元,生育保险减负约0.22亿元(具体准确减负数据以正式统计计算为准)。
说明:生育保险最低缴费金额按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