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社会保障卡的普及和应用已经非常广泛,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已经达到11.5亿人。持卡人不仅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时结算,还可以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等。
由于社保卡所附带的金融功能,使得社保卡丢失后遭遇盗刷法律定性变得非常复杂。盗刷社保卡究竟属于哪种犯罪?
检察院:盗刷社保卡
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公诉
2018年8月27日,林某在其工作的药店拾得顾客遗失的社保卡,随后,陈某(林某的男朋友)、梁某(陈某的妻弟)和林某私下冒用受害人身份使用该卡在林某工作的药店消费5000余元。次日,陈某自行到广州市天河区另一药店消费2000余元。
2017年9月16日,梁某和林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7日,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应采扩大解释,包括银行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借记卡(即储蓄卡)等等在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社会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第2条,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可以看出,目前使用的社保卡确实是加载了金融功能的,可以作为银行卡使用,卡身上也有发卡银行标志。
因此,公诉机关依据2008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就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
判为盗窃罪
广州市天河区法援处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指派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郑莉律师等3名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辩护律师认为,“社保卡”卡片的性质非常重要,它是不是信用卡,影响到盗刷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什么,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
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借记卡等在内的各类银行卡。而社保卡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辩护律师认为,应将社保卡和信用卡作区分。虽然新型社保卡加载了金融功能,有借记卡功能,但社保卡和信用卡的主发卡机关、功能定位、使用方式和管理流程均不同,不能将社保卡定义为信用卡。
此外,辩护律师还认为本案社保卡的使用方式属于单纯应用社保功能,不涉及借记卡使用。
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和社保功能之间由不同的命令、文件和安全管理的模块,中间有防火墙,通过防火墙机制互相独立,互不影响。林某等3人通过“盗刷”的方式,在药店进行消费,应用的是社保卡的“社保”功能,而非应用到银行等机构取现的“金融”功能。
“就本案侵犯的法律关系来看,社保卡中的资金是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构成,是属于个人财产。按照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备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试得密码,秘密窃取他人社保账户中的钱财,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模式和犯罪构成要件。盗刷社保卡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而非扰乱金融秩序及市场经济秩序。”综上,辩护律师认为盗刷社保卡应当认定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官采纳了律师辩护意见,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林某和梁某有期徒刑7-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该如何定罪需视情况而定
郑莉律师通过检索学术文献和类似案例,梳理了盗刷社保卡行为定性的3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是盗刷社保卡构成“盗窃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转移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是盗刷社保卡构成“诈骗罪”。医保卡是实名制,卡的持有人与医疗保险中心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医保定点药店,定期与医保中心结算销售款项,对医保卡内钱款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在某种意义上亦可以理解为是医保卡内钱款的保管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药店的信任,从他人的医保卡中刷卡购药,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诈骗罪”。
观点三是盗刷社保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社保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属于信用卡范畴。而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盗刷他人医保卡,与上述行为原理类似。
郑莉介绍,目前有观点提出盗刷社保卡的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没有加载金融功能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单独发行的,不具有金融功能,因此,盗刷他人没有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应定性为盗窃罪;
加载了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是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银行为共同主体的金融功能支持的社保应用,即该类型的社保卡具备消费、转账、结算等金融功能,如盗刷涉及前述金融功能,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如盗刷涉及的是社保应用功能,仍应定性为盗窃罪。
实践中不仅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社保卡,还要区分社保卡的不同功能。不能笼统地说只要是盗刷社保卡就一定构成某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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