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较之前的有哪些改动
上海政府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若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可以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则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由于上述两者会发生变化,据此,2019年上海市按照市政府对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的统一安排,继续对201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较之前的有哪些改动
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致残一级,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增加491元/月。
则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10元/月。
则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91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13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350元/月。
三、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月。
上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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