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上海政府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若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则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自行赔付。
2019年1月1日起,上海市开始实施调整后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
工伤保险办事指南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产生的规定内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和工伤人员工伤伤残待遇的申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根据流程进行赔偿。
具体相关政策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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