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人纠结一个问题,比如团贷案中,平台用户到底是出借人,还是投资人,或是被害人?
根据当前司法机关的文件术语,不管是集资诈骗案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管是借贷关系(比如P2P类案件),还是投资关系(比如私募类产品),或者是消费关系(比如很多消费返利型非法集资案),用户统统都称为集资参与人。
但是纠结这个问题没有太大意义。
因为不论叫什么,用户罪关心的,最核心的问题是退赔。
在这个问题上,都一样,都可以参与退赔,只不过,最后能退赔多少,要根据公安的追缴情况定。
比如某个非法集资案,公安机关查封的涉案平台银行账户内有只有160万,但是查封了平台名下500多套房产,这些房产虽然短时间内很难变现,但是总体金额还是颇为可观。
但是有的案件的退赔金额,就并不理想。
比如当年的优易网非法集资案,已退还投资者本金40%,历时31个月;
东方创投非法集资案,投资人本金还剩48.7%,庭审历时9个月;
铜都贷非法吸存案,投资款按12.3%的比例退赔,庭审历时14个月;
乐网贷非法吸存案,投资人本金还剩70%,庭审历时22个月。
当然,当下P2P类案件中,因为P2P本身提供的是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叫出借人也无问题。
而且,他们的权利更应该得到保护,因为从出借人角度而言,他们参与的是单一的出借关系(可能存在多对一或者一对多),他们才出借资金时,取得相关利息也是合法合理的,受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保护。
这个和很多传统的公开集资类案件,比如传销案件不一样。
传销案件中,参与者在参与时,基本就能够知道自己是需要通过拉人头或者从下线获得收益,这种模式下,参与者说自己不知道自己在搞传销,根本说不过去。
当然,我国人民的创造力惊人,经常会设计出很多眼花缭乱的返利模式,某些传销活动普通参与者的确也看不出来,这是题外话。
所以,P2P的出借人其实在主观认识上,很冤,自己明明在借钱给别人,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了。
这个观点,我和很多媒体老朋友聊天时就说过,也写过文章《注意!P2P平台的出借人,是典型的受害人,不是集资参与人》
但是,从当下司法实践考虑,不论是投资人,还是出借人或者是参与人,都会无差别的获得退赔权利,不会因为称呼变化而受到影响。
所以,过多纠结这个问题,意义不大。
真正需要关心的,是出借的项目,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哪些是进了资金池的,哪些是合法合规的一对一中介项目,哪些可以申请审前退赔,最终能获赔多少?
这些,才是重要的事。
所以,不要听别人忽悠,总纠结自己叫啥,不重要,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