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闽税发〔2019〕30号)精神,从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为确保职能划转后医保经办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关于医保经办业务调整
1.为做好缴费数据移交工作,2019年3月30日至3月31日,医保窗口停止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业务,不受理城乡居民新生儿参保登记及城乡居民医保补缴事项。
2.从2019年4月1日起,医保窗口继续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及超出规定时间补办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业务,参保居民自行通过税务缴费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
原已办理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且在2018年度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需补缴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19年4月1日起,可直接通过税务缴费方式办理补缴,不需要到医保窗口办理。
3.城乡居民在下沉社区服务平台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后,应及时通过税务缴费方式办理缴费。
02关于税务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在参保登记及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拨打12366(税务缴费)、968906(医保政策)详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