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工伤职工的保障水平,我市下发《岳阳市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市本级和岳阳城区正式启动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
据悉,补充工伤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之日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赔付。
根据实施办法,因工伤残职工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础上,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1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20%和10%进行补偿;伤残职工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由补充工伤保险分别一次性支付6万元、4万元和2万元的生活护理补偿金。
因工死亡职工,其近亲属在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基础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6万元工亡补偿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七款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再由补充工伤保险支付2万元工亡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补充工伤保险按照伤残5级至6级和7级至10级分别予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的40%和20%。
本实施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即从2018年1月1日起,发生了工伤事故并按规定在市本级和岳阳城区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都可以享受市本级补充工伤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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