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去贷款有不少收费项目,利息只是其中的一个项目,而且有些贷款公司还会变换一些名目收费,比如服务费、手续费、材料费、审核费等等,贷款公司试图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增加其他收费项目来规避法律上的风险,但这种做法没有用.
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利率,又约定了服务费或者其他费用,那借款人可以利息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一并主张,所有费用加起来超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比如你借款利率是1.5%的,服务费是1%,总的费用是2.5%,年化利率就达到了30%,这意味着超过的6%部分你可以拒绝偿还.
除此之外大家在计算利息的时候,还要充分考虑实际到手资金潜在的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案件的法律条文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比如你借款1万块钱,贷款利率是1.5%,服务费是0.5%,借款一年时间总共的费用是2400块钱,从表面看这个利率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因为总的费用没有超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