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我国第一次颁布实施<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个人存款利息需要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一段时间后下调为5%,但在1959年国家宣布停止征收,前后仅持续执行了9年时间。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再次恢复执行,税率20%。2007年8月15日再次下调执行税率为5%,直到2008年10月9日宣布暂停征收个人利益所得税,直到今天仍未恢复。
在当时,国家对于个人存款征收利息税,其主要目的表现在几个方面:
1.通过税收影响居民收入水平,调节财富不均,以缩小贫富差距。
2.通过征收利息税达到降低实际利率水平,以遏制储蓄存款增长,并将社会资本向投资和消费领域引导。
3.增加财政收入。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并且环境的趋于稳定,投资和消费的活跃,居民投资渠道的日益多元化,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个人利息所得税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因此也就暂停征收了。
虽然目前个人利息所得税已经暂停征收,但不代表永远取消,至于执行与暂停主要与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在发达国家是有先例的。目前我国调控储蓄存款规模的手段比较多,除利息税外,还有基准利率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等。从近几年的调控来看,基准利率方式也用的少了,很多时候是直接调控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来干预市场流动性,以及商业银行资金面的松紧适度,最终传导到以市场利率实现对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的有效调控,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