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以来,衡水市一些职场女性领取了生育津贴,但有些女性对于生育津贴的申领、发放等诸多问题还不是很清楚。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市医疗保障局,详细了解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啥区别,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等信息。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市民李女士在我市一家企业上班,去年歇产假期间照常领取工资。一次朋友聚会上,李女士听朋友说生孩子可以领生育津贴,有的企业女职工领了两三万元。李女士回到工作岗位后,因顺产只领取了1500元的生育险,并没有领到生育津贴。李女士心生疑惑:为什么人家能领那么多生育津贴,而自己却没有?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疑问,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生育津贴是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产休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所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凡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政策内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规定的产(休)假期内,应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但不能与本人工资重复享受。生育津贴由保险经办部门发放到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参保职工。而李女士所在单位在产假期间已经照常发了工资,如果发放标准不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她不能再领取生育津贴;如果低于生育津贴标准,单位应将差额予以发放。一般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正常参保的情况下,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享受生育津贴需具备哪些条件?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流产手术前连续缴费1年以上,发生符合国家和省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手术的,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一般可享受生育津贴。
那么,如何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呢?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同时为所有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包括男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个人无须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按照我市规定,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只享受生育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照发。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参保女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当所发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我市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女职工,其转入前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期限可以连续计算。连续缴费不足1年生育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如何确定?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法定产(休)假天数。市医疗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每个单位缴费基数不一样,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越高,职工所领取的生育津贴就会越高(生育津贴不扣个人所得税)。
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成立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成立之日起至发放生育津贴前所在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职工人数作为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市法定产假天数为158天,剖腹产的增加15天。
生育津贴申领有时间限制
生育津贴的申领是有时间限制的。在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后的90日内,应由用人单位填写《衡水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的女职工如果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经办机构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停发该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补缴所欠缴费用的,从补缴成功次日起,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欠费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由参保单位支付。另外,参保女职工如产(休)假期间停保的,从其停保的次月起不得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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