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互联网+绍兴人社建设进程,高质量落实“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针对绍兴全市范围内社保经办业务存在差异性的现状,近期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出台了《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全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9〕13号),从单独工伤保险参保、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方面对各区、县(市)差异化政策作出了统一规定,今后绍兴市各区、县(市)将统一执行该政策。
文件的出台较好的规范统一了全市的社保相关政策,避免绍兴全市范围内参保人员之间的不平衡,提升了我市的社会保险管理水平。
下面小编介绍一下具体规范了哪些内容:
一、 关于参加单独工伤保险的问题
参加单独工伤保险的对象为:
①符合绍市人社发〔2018〕126号文件规定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
②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须在我省一个单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后,方可在其他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③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象。
二、关于在职职工养老保险补缴的问题
1应缴未缴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
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按补缴时规定的比例执行。
2单位欠缴
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职工的社保费,职工在办理退休或办理转移时允许申请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企业倒闭或税务部门已注销存在历史欠费(包括累计到账前的欠费),允许个人申请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按企业实际欠费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补缴。
3低基数缴费补缴
允许劳动年龄内低基数参保人员补缴,补缴标准按申请时本人参保的正常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补缴。
4劳动仲裁裁决、司法机关判决等补缴
仲裁裁决、司法判决等具有法律效力相应文书的补缴,有明确缴费标准的,按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相应文书没有明确缴费标准的一般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异地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应予以认可。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问题
1.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对象为:
①各统筹区内户籍人员;
②各统筹区内养老保险缴费累计满10年未满15年,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本统筹区户籍人员;
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200%、300%的标准执行。
3.首次参保人员不允许前补。
参保中断人员每年4月30日之前续保,允许补缴上年1月份至参保时间的养老保险。
参保中断人员4月30日之后续保,只允许补当年1月份至参保时间的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100%档的标准执行。
4 .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首次参保时间在社保法实施(2011年7月1日)之前的人员,延长缴费累计满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满至15年。
一次性补缴标准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100%档的标准执行。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的一次性补缴,补缴时间早于实际首次参保时间的应视同首次参保时间。
四、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的问题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待遇要求退保时,缴费月数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在计算指数化工资时按照退保时的最新省平工资确定。
2.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间、统账前替代指数维持现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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