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正式亮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中,新增了子女教育、继
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关于1000元每月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备受关注,拥有住房的个人能否扣、如何扣也基本明确。
首套房怎么算?“认贷不认房”
根据办法规定,对于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其中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问题来了,首套房到底怎么算?
不同于楼市调控时“认房不认贷”( 就是指贷款买房时,只要借款人名下有房或有房贷记录,都将被界定为二套房或以上。)或者“认房又认贷”( 就是指贷款买房时,只要借款人名下有房或有房贷记录,都将被界定为二套房或以上)的标准,在房贷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上,执行的是“认贷不认房”的标准,也就是说,看的是你买房时是否享受到了首套房贷利率,而不是这套房是你名下的第几套房。
再啰嗦解释下,认贷不认房是什么意思,就是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二套房购买家庭只要还清首套贷款,再次贷款也将按照首套房认定。比如,市民陈某在2016年以“卖旧买新”的方式置换了一套新房,并且申请了20年的公积金贷款,由于陈某名下只有这套房,因此可被认定为首套房,并享受了首套房贷利率。那么,明年1月起,他每月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房贷利息扣除。
当然,扣税的关键是首套房贷利率,如何判断自己住房是否执行的是首套房贷利率?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汪蔚青认为,各地情况并不一致,因此如果你的住房贷款合同(协议)没有写明的话,可以询问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
同时,《办法》限定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因此,当纳税人第一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税后,如果置换一套房,下一套房即便是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享受扣税。
分析人士认为,之所以首套房采取认贷不认房,主要原因是操作上更便捷,如果是认房的话,由于各地认房口径不一,且信息尚不好统计,操作上比较复杂。显然,是否贷款的信息更加规范准确,不容篡改,也便于查询,因此从征税管理上来说便于操作,减少征管漏洞。
租房这块,《办法》也做了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按每月1500元扣除;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每月800元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