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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P2P立案平台追讨力度在加大:有嫌犯前妻被抓
P2P立案平台追讨力度在加大:有嫌犯前妻被抓
摘要:蔓延P2P网贷行业的“雷潮”正在消散,但“卢家帮”诈骗团伙核心人员的相继落网,以及警方不断对外通报的立案平台侦查进展,仍在提醒着广大受害人:“清算”在继续!
蔓延P2P网贷行业的“雷潮”正在消散,但“卢家帮”诈骗团伙核心人员的相继落网,以及警方不断对外通报的立案平台侦查进展,仍在提醒着广大受害人:“清算”在继续!

11月中旬,就行业内人士关注的问题,网贷之家曾对多家涉案平台通报中透露出的关键信息进行了集中梳理,解答外界的疑问。本文中,网贷之家将继续整理此类信息,对部分遗漏的关键点进行解答。

投资人、出借人、集资参与人?

网贷之家注意到,自今夏雷潮以来,众多P2P“投资人”在平台出问题后纷纷强调:自己是“出借人”,并不是“投资人”,更不是所谓的“非法集资参与人”(一般公安机关对问题平台会以涉嫌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罪名立案侦查)。

由于与平台借款人之间属于“债权”关系,“出借人”的称谓似乎更加符合“债权”关系的定位,而债权关系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而如果定位为“投资人”的话,似乎总有一层“风险自担”的意味。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定位就更不用说了。

部分警方通报中,平台受害人的称谓确实为“出借人”。不过,在更多涉案平台的通报中,警方直接将“出借人”称为“投资人”,引发受损出借人的热议。

网贷之家观察到,在安徽合肥公安局11月29日通报的关于大志集团涉嫌非吸案最新“辟谣”声明中,对上述平台受害人“称谓”上的疑问进行了解答:

“集资参与人”的称调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4]16号)文件公安机关也多次在接访中强调,投资人、集资参与人和出借人只是称谓不同,法律规定都是案件受害人,完全享有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办案组井将此情况已和出借人及出借人代表多次声明过,大志案件追回的所有赃款赔物经法院判决将按比例全部返还给受害人(出借人、投资人)。

如此看来,已立案平台的受损出借人大可不必担忧追赃的钱,会因为自己被称呼为“投资人”、“集资参与人”而不予返还。

追赃不止:有涉案嫌犯前妻被抓有借款人被刑拘

受害人关注的追赃方面,网贷之家观察到,除了常规的追查资金去向、冻结涉案人员资产、对借款人(借款企业)催收之外,警方还对相关嫌疑人的前妻采取了措施,如图通报中就提及:为加快案件侦办进度,提高追赃挽损和资产处置效率,对犯罪嫌疑人前妻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根据坊间传言,确实有部分平台实控人在平台出事之际,采取主动(部分在转移相关资产后),与妻子离婚等手段,从而保全家人不受牵连的情况。从警方这一波操作来看,如果真有利益关系,想糊弄过去也是没有那么容易的。

此外,部分地区警方还对借款人、借款项目担保方采取了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其侦查办案力度可见一斑(一般而言,如双方属于真正的债权关系,应属于民事案件范畴)。

同时,对于涉案平台对外投资的项目(股份),与平台合作的渠道方(羊头),股东方(包括原股东),涉案平台此前给推广公司的广告费以及预付款等,都被多地警方纳入了追赃的范围之内,且有部分涉案平台的广告推广费用已经被通报追回,将由法院判决后统一处理。

对于部分出借人关心的“审前兑付”(即在送检审查起诉前进行兑付)问题,安徽警方在大志集团案的通报中有所提及:要建立在全体受害人投资情况已明确查证,并经第三方审计公司审计确认的基础上。

网贷之家还留意到,在追赃的过程,警方始终保持与受损出借人进行沟通,以出借人的诉求为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如就出借人诉求对接在押嫌疑人代理律师、与债权人沟通后对涉案资产进行变现处置等。

再次提醒:出借人请理性维权

在此前的文章中,网贷之家提及:在维权的过程,部分出借人因“非法聚集”行为被行政拘留,并特别提醒广大出借人:理性维权,通过合理的方式、合理的渠道表达诉求。

最新的警方通报中,依然有出借人因“非法聚集”而被警方行政拘留的情况。网贷之家再次提醒广大出借人:理性维权,普通民众能做的只有相信公检法!生活已然艰难,别再被当枪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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