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期待“东山再起”。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已实行十几年,但却只能称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其只对企业的破产进行了规定,而没有对个人破产进行相应的规范。
从古至今,我国并没有个人破产的传统,并且还强调“父债子还”等的继承性。
而最近,随着居民经济生活逐渐进入高负债状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被提上讨论议程,引起了各界人士和借款人的高度关注。
前两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杜万华等在自己的报告中指出,从维护我国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从有效推动以自然人为特征的市场主体制度的完善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不少负债中的网友觉得这个制度对自己而言是个福音,觉得申请个人破产以后,欠网贷和信用卡的债务就不用偿还了。真的是这样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目的是对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确实无能力进行清偿的债务进行豁免,并确定破产申请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说到个人破产制度,美国是比较典型的。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以美国的个人破产法律为例:个人申请且法院宣布其破产后,债务人可以保留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品,其他的所有财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另外,在澳大利亚,宣布破产则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
如果债务人非法转移、藏匿或毁坏其所有的财产,或者在申请破产过程中有欺骗行为,法院可以不同意破产申请;即使破产申请已经被许可,法院有权力撤销破产许可申请,被取消的债务也会重新回到债务人头上。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欠钱不还了,而是说可以有条件的进行债务免除,从而保证个人的一个生存权利。
实际上,个人宣布破产后,虽然有可能免除一些债务,但也是有很大代价的。因为在申请破产的同时,意味着一个人的信用破产,如果要恢复信用,还是要把之前的钱还掉。
国外很多国家会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