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州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州统一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进一步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以及完善并落实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照地区标准:
我州个旧市、蒙自市、开远市、弥勒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013元、1137元、1260元,平均标准由926元提高到1137元,增加211元;
石屏县、建水县、泸西县、金平县、屏边县、河口县、红河县、元阳县、绿春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842元、952元、1062元,平均标准由801元提高到952元,增加151元。
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全州每年新增支出1000万余元。此次调标增幅为16%,在一定程度上抵御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