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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18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摘要:原标题:解读2018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倡导履行环境及社会责任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共十章九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标题:解读2018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倡导履行环境及社会责任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8年9月30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共十章九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比2002版老准则,《新准则》重点修订了以下三个方面:

1、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确立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2、加强对控股股东约束,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3、鼓励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

一、发布背景

1990年12月及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的诞生。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中国沪深两市已经有356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规模达到48.7万亿元 ,成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快速发展在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完善治理结构、实现经营转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培育出大量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优质企业,对于中国经济和现代化的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首次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阐明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成为指导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的纲领性文件。自此,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并与世界接轨。但随着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长、行业类型的逐渐丰富,加上日趋复杂的境内外社会经济形势,上市公司的治理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老准则已经很难适应新变化。2018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完成《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并正式发布,标志着中国上市公司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二、主要内容及意义

(一)倡导上市公司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党中央十九大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新准则》紧扣时代主题,响应“三大攻坚战”历史使命,开篇就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号召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积极履社会责任,为未来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定下基调。

《新准则》将“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单独作为一章进行阐释和强调,倡导上市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员工权益。同时在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要求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及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新准则》引入了目前国际资本市场上正大力推行的ESG经营理念,要求上市公司将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并且搭建了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东方金诚认为,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引入ESG发展理念,有利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助于上市公司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从信息披露的角度看,《新准则》明确提出ESG披露要求,为后续推出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政策奠定基础。

(二)加强约束控股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治理中,应当依法保障股东权利,注重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并且需要在公司章程作用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具备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约束,在履行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我国股票市场上的投资者一般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调研,截至2018年9月,我国目前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约为25万亿元,占总市值52%,剩余48%为个人投资者,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散户,具体情况详见图一。

图一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者结构分布

数据来源:Wind资讯,东方金诚整理

个人投资者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人数最多、来源最广、占比较大,同时也最为松散,难以形成合力。上市公司利用内外部信息不对称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且投资回报和股东维权的机制相对不健全。东方金诚认为,《新准则》的修订和发布,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诚信合规意识,防范道德风险,进而提高回报股东意识,打击投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中介机构应关注公司治理状况

《新准则》借鉴了OECD《公司治理原则》2015版内容,鼓励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相关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推荐董事、监事人员,监督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等途径,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其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目标与原则,以及行权的情况与效果。同时要求中介机构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同时上市公司也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东方金诚认为,随着机构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在投资市场中的地位也不断上升。机构投资者资金充足、信息来源广泛,并且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其参与公司治理能够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起到最大限度的监督,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同时能够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利益保障。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保持专业性、客观性和独立性,开展业务时不仅要关注专业领域的情况,也要关注公司治理状况,积极从专业角度对公司治理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相关建议

(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需要与其他规范和实施细则配合形成合力

上市公司治理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涉及公司的方方面面,很难通过单一文件规范所有治理细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起到的是承上启下,提纲挈领的作用,首先衔接各项已出台的规范和标准,同时为后续出台配套政策提供指导。现在基本规则已经敲定,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自律协会需要围绕《新准则》设计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具体规范和实施细则,比如如何引导上市公司遵守ESG治理原则,依法合规披露环境信息和社会责任信息;如何提高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以及具体以什么样的形式参与;如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如何规范利润分配机制,落实现金分红政策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机构、自律协会、上市公司、中介结构通力合作,形成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实施方案。

(二)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效性不足,亟需第三方机构参与ESG信息披露工作

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长期习惯于仅满足强制性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有效性严重不足,特别对于中小投资者,很难从目前披露的内容中获取有效信息。即便部分上市公司披露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其他信息,但大多具有选择性,只披露对其有利的部分,且信息披露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不仅不能满足利益相关方对信息实质性的期望和诉求,往往还带有一定误导性。因此亟需培育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提供服务,采集、研究和发布企业ESG披露报告,使信息披露更加专业化和透明化,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

四、附录——新老准则差别对比表

除上述重点修订内容外,《新准则》在2002版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和细化,具体差别对比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2002 版准则

新准则

1

总则

强调公司治理,核心目的是评判上市公司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

强调上市公司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2

股东与股东大会

2.1

股东权利

依法保障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等

新增要求公司章程明确利润分配办法,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2.2

股东大会的规范

明确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

3

董事与董事会

3.1

董事的任选

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鼓励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3.2

董事的义务

基本一致,新准则要求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3.3

董事会的构成和职责

基本一致,新准则细化了董事会秘书的权责

3.4

董事会议事规则

基本一致,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附件,明确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

3.5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独立董事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

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兼任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位,细化独立董事权责和义务,明确独立董事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3.6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4

监事与监事会

保障监事知情权

上市公司可依规设立外部监事;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5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5.1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人员聘用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经理人员任免向社会公告。

基本一致,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5.2

绩效与履职评价

新增: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

5.3

薪酬与激励

新增:上市公司可依法合规实施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6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

6.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行为规范

先改制,后上市;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删除改制重组相关内容;强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或谋取非法利益;强调不可承诺无法实现的事项

6.2

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上市公司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6.3

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7

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

未单列,仅第十一条提出:机构投资者应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鼓励机构投资者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等股东权利,合理参与公司治理,并公开其参与治理情况及效果;机构投资者应依法合规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介结构应积极关注上市公司治理状况;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8

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与社会责任

未单列,仅第八十条提出:上市公司在保持公司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关注所在社区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尊重并帮助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员工权益保护;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治理,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证发展的前提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救灾扶贫。

9

信息披露与透明度

分为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的披露、股东权益的披露三部分

鼓励上市公司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物承担首要责任;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合规披露环境信息以及履行扶贫等社会责任相关情况

10

附则

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依托凭证并上市的,除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法规的事项外,公司治理参照本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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