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一“赖”再“赖”
“赖”的代价大不大?
小编用“拒执罪”告诉你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拒执罪作出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便构成犯罪。
小编给大家准备了一起典型案例,进一步了解“拒执罪”。
案件回顾
吴某先与吴某金借款纠纷一案,上杭法院于2000年11月28日依法作出(2000)杭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某先应归还吴某金借款人民币8万元和美元1700元,判决于2001年1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
判决生效后,吴某先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吴某金于2001年2月1日向上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上杭法院于2001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先于2001年2月20日内必须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6月24日,吴某先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而后吴某先一直外出打工,除2001年被上杭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折合人民币3580元外,没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上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吴某先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有经济还款能力,拒不履行义务
2014年1月20日,申请人吴某金发现吴某先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向上杭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后经法院进一步调查查明,吴某先自2007年开始,先后三次购买、变卖、更新车辆用于私家车载客经营,其中第一、二次购车均为一次性全额付款。吴某先还于2012年4月支付首付款166606元在上杭县登凯财富2号楼购置商品房及车库。2016年初,吴某先迫于执行压力向上杭法院上交执行款10000元后,仍未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涉嫌拒执罪
被执行人吴某先将钱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行为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上杭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对吴某先采取强制措施。案发后至2016年9月13日,吴某先与吴某金借贷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标的为188000元,吴某先的行为取得谅解。
法院判决
2017年11月24日,永定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作出(2017)闽080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先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吴某先作为被执行人却多次将钱款用于购买房产、车辆等用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应依法处罚。法院基于被执行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从而对吴某先适用了缓刑。本案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另一方面对加大打击拒执犯罪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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