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滨海新区人社局和北塘街道办事处共同主办、天津市易海河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办的北塘街帮扶就业招聘会日前在馨宇家园举行。此次招聘会以“送岗位·传技能·送服务·传政策”为主题,共组织36家企业参与其中,涵盖了制造业和服务业,提供就业机会1086个。
为配合好此次招聘会,北塘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公室还在会场门口设立了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咨询台,及时地对求职者及周边居民进行了劳动保障政策、维护权益宣传服务。街道工作人员热情解答了求职者关于就业、劳动合同等多种方面的劳动维权咨询,成为了试点建设传习所系列活动的良好开端。
1、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吗?
在招聘会上从湖南来新区找工作的梁先生更加看重用人单位的待遇问题。梁先生告诉记者,他有在新区购房的打算,所以住房公积金对他来说很重要。他想问问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吗?法律上有没有强制性规定?
对此,北塘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解释说,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另外,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没有赔偿金吗?
市民陈女士刚刚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来到招聘会寻找新的工作了,她称这次辞职是因为单位无法正常发工资,并且在加班费等多方面都扣发了,所以才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陈女士不知道自己这样的情况还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北塘街道办事处民生服务办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无权获得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想法是由用人单位率先向劳动者提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类情况下,辞职人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外,如果你的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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