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从1996年参加工作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02年调到另一单位工作,两年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新单位从2004年开始为他缴纳养老保险,中间有近两年时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杜先生询问,能否补缴这一部分的养老保险?如何补缴?为此,记者向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进行了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的规定,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文书,由原单位申请,在按规定足额缴纳滞纳金的前提下,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均要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用。
因此,杜先生2002年调到新单位工作时,有两年时间新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养老保险中断,可由当时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补缴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用,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将养老保险接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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