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上限标准由1890/月涨至2020元/月,涨了130元/月。执行对象为2018年8月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今年1-7月份,我市共为9898名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5145万元,全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达到了1179.8元/月,同比增加了95.7元/月,增长8.8%。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失业登记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宜兴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单》(简称退工单)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黄色一联)到市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申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统一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后,应及时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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