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广大拟怀孕人群和孕产妇家庭普遍关心的生育津贴发放问题,如今有了明确政策规定。
8月9日,记者从市医保处获悉,我市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天数从原来的98天调整为158天,凡是在5月1日(含5月1日)之后生育孩子的妈妈们,可在产假结束后享受这一新政。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计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5月1日起,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新增加的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由单位发放改为生育保险发放。
生育保险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调整为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15天。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的产假不再纳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
2018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之前已经生育的参保对象,生育保险待遇发放仍按原政策执行,相关待遇不进行追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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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