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直关注的生育奖励假生育待遇补发的问题,现在可以正式申请办理了。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0号),杭州市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法定产假假期满后,可以享受30天奖励假。
此次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的对象是针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区(含余杭、萧山、富阳、临安)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给用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产假期间发放产假工资的补贴。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产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的补发对象
此次补发的对象是针对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区生育保险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女职工。
补发的计发标准
补发标准仍按女职工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的计发基数标准计发。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我们来举个例子具体说说:
例如,张某,2016年11月7日剖宫产一子,2017年7月份来申报生育津贴待遇,假如她生育时所在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当时剖宫产享受113天的假期计算,那么当时已享受的生育待遇为(3000/30)*113天=11300元。
现在补发的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待遇的基数仍按计发当时使用的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即3000元,那么现在可以补发的生育津贴为(3000/30)*30天=3000元。
补发待遇领取方式
本次补发的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先拨付至女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再由用人单位将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给生育女职工。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次补发因涉及的用人单位较多,请各有关用人单位务必保证接受补发生育津贴待遇的银行帐号保持正常。
用人单位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发款项后,已开通网上办事的,应适时在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下载本单位发放明细;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也应适时前往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印单位发放明细。
用人单位或生育女职工对本次补发待遇如有疑问,可向生育时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更多解读
1.已经离职的女职工怎么领取待遇?
生育女职工已与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女职工本人到原单位领取补发的生育津贴待遇。
2.生育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怎么办理?
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目前已注销的,可由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向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生育津贴待遇补发申请,审核通过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奖励假待遇补发至女职工本人银行帐户。
3.产假天数如何计算?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产假天数为: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4.生育津贴报销需要哪些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5.生育医疗补贴费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
剖宫产2000元;
助娩产1500元;
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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