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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组合拳强监管 信用卡计息体系或迎变革

“全额计息”与“余额计息”,一字之差,对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影响却是“举足轻重”。

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效力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关于审理银行卡纠纷的规定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在司法体系内部进行讨论,本次《征求意见稿》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起草,算是首次对外的发声。”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讨论了这么久,是因为过去遇到的阻力较大,而且未来的执行层面可能仍然‘道阻且长’。”

据悉,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支持“余额计息”

关于信用卡“全额计息”争议和讨论的声音,自2008年以来愈加强烈。所谓“全额计息”,即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不论已还金额有多少,发卡行都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

举例来说,假定持卡人持有一张信用卡,账单日为每月5日,还款日为每月23日,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持卡人于1月1日消费2000元,1月5日账单上的透支余额为2000元。如果持卡人仅在1月23日偿还1000元,剩下的1000元透支额未偿还,则持卡人的2月5日的账单上应付利息总额是:全部透支额×未全部清偿前的透支天数×日利率=应计利息。2000×36×0.05%=36,则上个账单周期内产生的利息要滚入下个账单周期重复计息,所以该持卡人在2月5日账单上的透支余额为1036元。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信用卡透支统一收取万分之五的日循环利率,折合年利率接近20%。

除了日利率,在2017年1月1日之前,银行还有滞纳金的收费标准,假设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复利,折合年利率超过60%。各项费用和利息、罚金加总下,信用卡逾期代价不菲。

不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滞纳金项目,对未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一次性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虽然信用卡各项收费标准在逐步调整,但随着信用卡产业的高速发展,信用卡纠纷屡屡发生,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直接影响到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和信用卡产业的健康发展。截至2017年末,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5.88亿张,同比增长26.35%。

2018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浦东法院副院长金民珍透露,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信用卡纠纷增幅显著。”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在通报近年审理的金融消费者信用卡透支案件情况时表示,“在此类案件中,银行和持卡人对于欠款本金争议较小,争议较大的主要是计息基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全额计息应该算作霸王条款,它违反了契约正义精神。”

但是未来,大部分银行施行的“全额计息”方式或将迎来变化。《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全额计息”的调整方案有两个: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是前述的例子,若以余额计息的方式计算,持卡人2月5日的账单上应付利息总额是:未偿还透支额×透支天数×日利率=应计利息,即1000×36×0.05%=18。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教授孟祥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征求意见稿》中强调了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应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法院将对持卡人主张余额计息予以支持,从信息披露角度来说,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执行阶段的疑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的201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第一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3.14万亿元,环比增长5.32%;银行卡应偿信贷余额为5.80万亿元,环比增长4.46%。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11.48亿元,环比增长7.29%,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23%。

信用卡逾期不断增长带来的将是诉讼案件的增加。

“对于后续信用卡透支纠纷的审判有些担心,因为计息体系是由银行提供的,费用、利息、罚金等总金额都是由银行来计算,法院是不可能来完成这个计息计算的工作的。事实上,各家银行执行的罚息标准并不统一,有的银行甚至对于合同上标注的罚息也会减免,如果在全额计息和余额计息交接的过渡期中审理的案件,也可能产生事实认定错误而被判为错案的情况,那么无疑会造成混乱的局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最高法的协调能力将会面临考验。”前述法院工作人员坦言,“最高法民二庭负责全国商事案件,虽然是业务部门,但是也承担一些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等职能。6月30日征求意见结束后,最高法民二庭将汇总意见,整理上报到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后才能最终发布,这也需要时间。”

除了基层法院对于案件审理准确性的困扰,银行作为经营主体,其盈利诉求同样受到考验。

一位国有大型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来看,目前社会通用的信用卡盈利模式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利差收益为主的盈利模式,一种是商户回佣为主的盈利模式。“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

根据年报,2017年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对营收和利润的贡献加大,处于上升态势。其中,招行信用卡业务利息收入395.38亿元,同比增长22.44%,非息收入149.13亿元,同比增长31.75%;中信银行利息收入85.01亿元,非息收入286亿元;浦发银行和光大银行分别实现487.51亿元和280亿元业务收入;民生银行信用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213.83亿元。

不过,天风证券分析师廖志明认为,未来商业银行在商户回佣方面难以在“价”上有所作为。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兴起,技术壁垒和市场壁垒均被打破,市场竞争白热化且缺少统一的规范,商业银行难以掌握“价”的主动权。

在孟祥秩看来,如果采用余额计息方式,对部分银行信用卡业务收入来说将有所影响。“银行是金融机构,资金是有成本的,服务是有价值的。通过职能部门的监管,干预市场行为,一些受到影响的银行必然会有抵触情绪。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个价格管制无疑是非市场行为。”

2017年,银行卡交易量继续增长。全国共发生银行卡消费业务586.27亿笔,金额68.6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2.96%和21.54%。全年银行卡渗透率达到 48.71%,比上年上升 0.24 个百分点。

最高法组合拳规范金融交易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已经开始加强在融资领域的监管。2017年8月4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意见》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这是最高法首次提出“24%”的标准。

本次《征求意见稿》同样对利率幅度进行了细化,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一致。《征求意见稿》建议,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年利率低于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36%则不予支持;介于24%至36%之间,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峰认为,“最高法对于融资费用的监管行为,是回归合理和公平的表现。以前是部分银行利用了消费者不知情以及小额侵权没法维权的漏洞,全额计息规则具有不合理性,银行应当在寻求信贷安全与客户利益的均衡保护时,选择余额计息。”

“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整体防范金融风险的大环境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孟祥秩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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