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担保物权的形式多种多样。股权作为质押标对债权进行担保的融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担保方式,它究竟有哪些效力。下面小编将介绍一下,希望帮助到大家。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的范围中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于质押股权上存在的一些权利限制和影响。
第一,是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为法律并没有作特别的规定,所以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权相同,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关于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关于质押担保范围,各国立法中都有规定,主要是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债权的费用及违约金。关于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一方面的作用是作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的参考,或提供范本;另一方面的作用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约定不明或为作约定时,提供援助。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是任意性规范的,当事人在约定中可增也可删,就算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于担保范围作的约定与法律不一致,也要按其约定。
第二,是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指的是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优先受偿权。这对于质权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权利,质权人可享受对出质股权价值的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也称预行拍卖质物权。指的是如果质物将要败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以致于损害质权人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由于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股权价值极易受到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后发生重大改变,尤其对于股票。因此质权保全权这项权利对于股权质权人的债权安全非常重要。
(3)物上代位权。如果出质股权损失或者有其他原因必须要有赔偿金或者代替物,那么质权应给予该赔偿金或代替物。法律上也有明文规定,中国的《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定,质物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第三,是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
(2)质物。也就是出质股权。因为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所以它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率息。也就是出质股权产生的利益。主要指的是股息、红利、以及公司的盈余分配。
第四,是对出质人的效力。
出质人的一些权利会因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股权上没有担保物权而受到限制,不过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所以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享有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关于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国外有不同的的立法例子,比如法国的立法认为出股权的表决权应该由出质人行使。
(2)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利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是不享有的。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之后,在清偿债权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是有剩余的,出质人有权对质权人作出返还请求。出质人在股权质押期间没有取得质权人的同意,是不得转让出质股权的。
以上就是对股权质押效力的阐述,如果想要真正了解股权质押的相关知识,除了以上内容,还应了解相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