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合同。而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产生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原因是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等;
无效合同,产生原因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
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自始无效。
四、法律责任不同
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无效合同不但自始无效,其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五、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超过期限将不可撤销。
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