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或者需要再借的,前期借款的利息是否计入下期借款的本金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得到的答案是:需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1、前期借款的年利率不超过24%,重新出具借款凭据的
如果前期借款的年利率在24%以内,借贷双方同意在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的,可以将前期借款的利息转化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并重新出具借款凭据。
2、前期借款的年利率不超过24%,未重新出具借款凭据的
如果前期借款的年利率在24%以内,但是借贷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并重新出具借款凭据的,借款的本金仍然按照原借据注明的本金计算,利息不能自动转化为本金。
3、前期借款的年利率超过24%的
如果前期借款的年利率超过24%,借款人可以主张超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综上所述,未经双方同意并重新出具借据的,前期借款利息不能转化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前期借款的年利率在24%以内的,经过双方同意后,前期借款的利息可以转化为后期借款的本金;前期借款的年利率超过24%的,仅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的本金。
参考案例:
案情简介:201X年X月X日,被告人温某向原告孔某借款人民币XXXX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期一年。借款到期后,温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X年X月X日,双方协商同意后,将原借款利息和本金转为新的借款本金,再借款一年,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 今借到孔某现金人民币XXXX元,月利率2%,按月付息,借期一年,今借人温某,201X年X月X日”。后被告温某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前期借款的利息,但是借款到期后,温某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温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XXX元及新借款的利息。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两次借贷行为间具有相互独立法律关系,双方在第二次借贷行为中约定,将第一次借贷行为中被告应归还原告的利息转为第二次借贷的本金,该约定系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年利率低于24%),故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对原告的诉请应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