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转条”和“利滚利”是指借款人到期未能完全偿还本息时,没有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一起作为本金作为新的借款。那么民间借贷的“转条”和“利滚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限)。
1、年利率超过36%的
当年利率超过36%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当然,如果还未支付利息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在“转条”中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2、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的
当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时,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借款人不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出24%部分的利息。如果借款人还未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转条”。
3、年利率低于24%的
当年利率低于24%时,利息可以计入“转条”的本金。
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的。所谓的“利滚利”只是一种利息的计算方法,只要这种计算方法算出来的利率不超过法律允许利率的上限,那这部分利息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转条”过程中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转条”过程中,只要“转条”的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借款的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24%计算得到的利息之和就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