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股权质权的范围是为了更好的了解质权人在股权质押设立后是否能使用质股东的共益权,例如,表决、选择管理权等等。
股权质押的权能范围在一般情况下只包含自益权,因为,从股权质押协议的目的来看,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债务人在没有按期履行债务的时候,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受到清偿。具体则是通过获取质押股权的交换价值进行实现,从性质上看,股权质押是属于财产权利的,这和自益权的财产属性符合。
另外,从质权的实现时间与条件来说,质权人的权利实现是有期限和条件的,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质权提前实现时,才可以享有出质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以前,质权人只享有解释实现质权的可能,假如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就将债务全部清偿,则质权人因为债权实现被质权消灭,因此也不可能在债务履行届满之前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目标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中去。
最后,从股权质押于股东权利各自的法律关系分析可以知道:股权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双方的法律关系;只有公司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才拥有目标公司的共益权。在目标公司的股东行使共益权的时候,质权人作为第三方,和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并且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只是针对出质股东的股权,这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公司的资产。
通过以上对股权质权权能范围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质权人在股权质押以后只无法行使股东的共益权的,假如质权人可以行使这一权利,将会影响到目标公司的股权价值与质权人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