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的长短,是由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决定的。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用人单位只可与同一劳动者约定一次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
而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如果我们遇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对待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