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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攻略 贷款防骗 高利贷下众叛亲离,全家自杀,该如何摆脱高利贷困境?
高利贷下众叛亲离,全家自杀,该如何摆脱高利贷困境?
摘要:5月20日,对于菲妥妥_穆修修(网名,下称菲妥妥)来说,是一个充满绝望的日子,微博更新停留在5月20号晚上9点57分,最新的一条微博,是菲妥妥留下的《这是一封遗书》的相关说明。根据遗书以及网友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博主菲妥妥,女,20多岁,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目前就职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急诊科。遗书中,菲妥妥交代因为自己爸爸生意失败欠钱,为了还债卖房、用自己女儿也就是菲妥妥的名字贷款,在高利贷的利滚利之下众叛亲离,最终不堪重负,一家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目前,一家三口已经抢救成功,脱离了生命...

5月20日,对于菲妥妥_穆修修(网名,下称菲妥妥)来说,是一个充满绝望的日子,微博更新停留在5月20号晚上9点57分,最新的一条微博,是菲妥妥留下的《这是一封遗书》的相关说明。

根据遗书以及网友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了解到,博主菲妥妥,女,20多岁,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目前就职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急诊科。

遗书中,菲妥妥交代因为自己爸爸生意失败欠钱,为了还债卖房、用自己女儿也就是菲妥妥的名字贷款,在高利贷的利滚利之下众叛亲离,最终不堪重负,一家人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目前,一家三口已经抢救成功,脱离了生命危险。

人没事了,但是造成这一惨剧的“高利贷”,我们不能不说。

去年就发生了一起因“高利贷”而起的震惊全国的案件:“山东辱母案”,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为了让企业继续延续,向黑恶势力借月息高达10%的高利贷以周转,尽管此后偿还额相当于本金两倍,仍无法彻底清欠。

月息10%,看似不多,其实年利率已经达到了120%。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借款100万元,一年的利息就要120万。

民间高利贷素有金融“鸦片”之称。可这“鸦片”“后劲”究竟多大,只有吸食过“鸦片”的人才最清楚。

2012年,一位浙江企业家在微博讲述从高利贷借款500万元,被强迫还款6000万元的经历。

面临高利贷的高额的利滚利,我们真的一点办法没有吗?

有律律师告诉你,如何正确应对高利贷。

首先,在法律上来说,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但是高利贷,是违法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从法律层面就已将高利贷定性,原则上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就属于高利贷的范畴了,国家对这部分的利息是不予保护的。但是民法也有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更有甚者借款人有没有从司法途径申请救济,可能在民间实践上基本都是自吞苦果了,也许会被逼到倾家荡产。

面对高利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两种情况,主要在于该借款合同签订时,是否自愿。

第一种情况: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年利率超过36%。

超过36%利息的部分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范,因此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高于36%部分的利息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在此情形下,借款人最多只需要承担本金和利率为36%的利息的还款责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款、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第二种情况: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或者债务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该借款合同。其法律效果使债务人最终仅仅需要归还本金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倍的利息。

根据《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高利贷”风险多,如果企业真的需要走高利贷进行资金的运转,有律给您三个建议:

第一:尽量不要向黑恶势力借“高利贷”,他们无底线的举措有可能会给您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危害。

第二:不要向不特定的多人借款,规避法律风险。于欢案中的苏银霞,就被定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第三:不管是在借款前还是借款后,一定要寻求律师的帮助,不要做傻事。即便事业失败,也不要走上自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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