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返还100万元借款。但被告却称,原告并未向其交付这100万元借款。
庭审中,原告对于这笔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的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疑点。因此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中,对于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只要出借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一般都会被认定借贷事实真实存在。
但对于出借金额数额较大的情况,若出借人提出了合理的异议,仅凭借条就不足以证明大额现金交付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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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若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