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邻村的张某借了4万元钱做生意。然而因为经营不善,工厂倒闭了,李某逾期未归还欠张某的钱。张某遂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调解后,张某作出了还款计划,却一直未履行协议。不久,李某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外谎称无债权债务。离婚后,李某为了逃避债务,长期在外不归。
张某没有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李某妻子为被执行人。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该笔债务为李某和前妻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遂裁定追加李某前妻为被执行人。
在此小编要提醒大家:
夫妻一方离婚前欠下的债务,离婚后是否追加其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应视情况而定。
关键应查清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如果是的话则可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