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今天小编就唠嗑3种不用还的情况,打破大家的认知。
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A女和B男谈恋爱10年,但B就是不和A结婚,二人因此分手,A认为吃亏了,觉得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都受到损失。A以此为由,要求B写个欠条,内容为"B欠A100万,限期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后来B没有给钱,A就拿着欠条起诉B,结果法院查明欠条来源后认为欠条无效。因为欠条应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 凭据,本案中,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
明知借款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还出借的,法律不予保护
比如,A和B打麻将,A输光了,B立马借了1万给A,并打了借条,借条内容为“A借到B1万元”。后来A不想还钱,被B告上法院。
法院查明,借款用于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因此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PS: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还可以对行为人处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相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活动的,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