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刘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好友罗某借货车去外地骗取货物。后被警方抓获,判处劳动教养3年。货车则被警方扣押。车主罗某无奈,自己支付了3万元赎回车辆。
刘某劳改结束被释放后,罗某要求他赔偿自己的3万元损失,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后,却一直拒不还钱。
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还钱,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刘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本案的问题是,违法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
我国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主要有以下两个标准: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而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应属个人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本案中,由于刘某的妻子对其借车骗货一事并不知情,可知其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且债务是由于刘某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明显超出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追加刘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